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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审定书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14 10: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保管不善,下列权利人将房屋拆迁审定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将该审定书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拆字2008第301370号矫长利

明山区明东路79栋2单元5号
2本房管拆字第0007823号梁海岩

平山区前进街242-2-5-36
3本房管拆字第0031757号柴晓忠

溪湖区矿材街8栋1单元4号

4本房拆字2008第303377号王臣

明山区明胜街7栋3单元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