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审定书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21 15:39:1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保管不善,下列权利人将房屋拆迁审定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将该审定书作废。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1本房管拆字第0023000号杨普杰溪湖区居仁街6组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