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405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管拆字第0034411号 | 艾学平 | 平山区焦化街2组 | ||||
2 | 本房管拆字第0031997号 | 王允威 | 平山区建成街4181栋52号 | ||||
3 | 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117号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营业部 | 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西高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