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405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拆字2008第12930号 | 陆清泉 | 平山区凤阳街514栋1单元15号 | ||||
2 | 本房拆字2008第101913号 | 周铁山 | 平山区山城街562栋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