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17821号 | 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明山区地工路15-7栋1单元4号 | 依判决 | ||
2 | 辽(2020)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58634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解放南路127栋2单元60号 | 依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