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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5:28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401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所有权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管拆字第0034079号刘广学

明山区长青街3组
2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103906号曹凤清

溪湖区幸福街55-1栋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