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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16 14:18:49 浏览次数: 【字体: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47312号朱丹房屋所有权证
明山区永民街626栋2单元24号依裁决
2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2041532号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证
溪湖区峪中三道街8栋3单元13号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