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11160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勇山街22栋1单元8号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11160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勇山街22栋2单元8号 | |||
3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11160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勇山街22栋5单元2号 | |||
4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24255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勇山街24栋4单元13号 | |||
5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24255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勇山街24栋4单元15号 | |||
6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19521号 | 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平山区英勇街30栋4单元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