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29 14:35: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1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2123号张铭东房屋所有权证明山区地工路84栋2单元32号依裁决2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6724号张铭东房屋所有权证明山区永安街415-1-1-1依裁决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