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303
1 | 本房管拆字第0037505号 | 张博 | 溪湖区彩矿街17组 | ||||
2 | 本房管拆字第0021798号 | 兰玉伟 | 溪湖区立群街60栋1号 | ||||
3 | 本房管拆字第0021884号 | 邓建生 | 溪湖区小峪街226栋3号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2798号 | 尹希洪 | 南芬区红楼街7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