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302
1 | 本房管拆字第0029031号 | 马忠山 | 溪湖区立群街11组 | ||||
2 | 本房拆字2008第304162号 | 宋连斌 | 溪湖区复兴三街21栋1-6号 | ||||
3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08671号 | 李亚新 | 明山区高峪街10栋公建5号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303300号 | 卞亚东 | 溪湖区耐火街38栋1单元5号 | ||||
5 | 本房拆字2008第10920号 | 刘祥林 | 溪湖区幸福街55-1栋5号 | ||||
6 | 本房管拆字第0024984号 | 范玉廷 | 溪湖区顺山街250栋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