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210
1 | 本房拆字2008第6634号 | 王秀英 | 溪湖区华山街99栋13号 | ||||
2 | 本房管拆字第0023550号 | 代成福 | 溪湖区复兴街12栋1号 | ||||
3 | 本房村拆字2009第0001995号 | 徐大碧 | 东风镇郑家街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19460号 | 张玉珍 | 溪湖区太平街199栋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