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遗失作废公告>详细内容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13 15: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因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不善,致四本土地证【证号:本溪国用(2001)字第41号、本溪国用(2001)字第42号、本溪国用(2001)字第43号、本溪国用(2001)字第4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