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编号:202209
1 | 本房拆字2008第14759号 | 王占有 | 溪湖区矿工街32栋3号 | ||||
2 | 本房管拆字第0039429号 | 孟繁生 | 平山区宏城街539栋10号 | ||||
3 | 本房管拆字第0039481号 | 依成贵 | 平山区革新街10组 | ||||
4 | 本房管拆字第0036939号 | 石桂霞 | 溪湖区茨沟街19栋8号 | ||||
5 | 本房拆字2007第00161号 | 王会生 | 溪湖区太安街188栋6号 | ||||
6 | 本房权村拆字第004601号 | 王彦贵 | 溪湖区东风区核桃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