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202205-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管拆字第0024741号 | 李敏 | 溪湖区后石街2组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2015872号 | 王洋 | 明山区张家街4栋2单元17号 | ||||
3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5017298号 | 潘亚菊 | 溪湖区大明山沟街12栋3单元18号 | ||||
4 | 辽(2020)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55816号 | 郭翠 | 明山区永明路59栋1单元23号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21)本溪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001558号 | 本溪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平山区解放南路139A栋1单元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