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202205-3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管拆字第0007158号 | 高元江 | 平山区和平街18栋2单元3号 | ||||
2 | 本房拆字2008第2812号 | 沈福安 | 南芬区南山街43栋1单元7号 | ||||
3 | 本房拆字2008第7686号 | 林桂兰 | 南芬区南山街47栋1单元9号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2740号 | 付丹东 | 南芬区南山街57栋3单元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