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编号:202204-2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 1 | 他项权证号: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2012005611号 |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 明山区人民路1栋1层6号 | ||||
| 2 | 他项权证号: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2012005609号 |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 明山区人民路1栋1层6号 | ||||
| 3 | 他项权证号: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2012005610号 |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 明山区人民路1栋1层6号 | ||||
| 4 | 他项权证号: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2014007779号 |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 明山区人民路1栋1层6号 | ||||
| 5 | 他项权证号: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2014007762号 |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 明山区人民路1栋1层6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