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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2-24 14:42:19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202-3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68050号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
明山区峪明路316-11栋1单元1号
2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7028909号仲光阳房屋所有权
明山区西芬路9栋2单元8号
3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4030412号李冬雪房屋所有权
明山区春明街5栋4单元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