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202-3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68050号 | 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峪明路316-11栋1单元1号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7028909号 | 仲光阳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西芬路9栋2单元8号 | |||
3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4030412号 | 李冬雪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春明街5栋4单元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