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遗失作废公告>详细内容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22 17:25:11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107-4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权证南芬区字第2016000693号洪敏房屋所有权
南芬区南山路39栋2单元5号
2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1019018号黄华房屋所有权
明山区合山街5-6栋1单元19号
3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4009111号康卿秋房屋所有权
平山区建业街10栋3单元10号
4本房管拆字第0010511号王兴家

平山区兴安街
5本房管拆字第0030848号张海江

平山区前进街250栋2单元12外号
6本房管拆字第0028623号崔庆华

溪湖区华东街4栋1单元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