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107-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南芬区字第2016000693号 | 洪敏 | 房屋所有权 | 南芬区南山路39栋2单元5号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1019018号 | 黄华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合山街5-6栋1单元19号 | |||
3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4009111号 | 康卿秋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建业街10栋3单元10号 | |||
4 | 本房管拆字第0010511号 | 王兴家 | 平山区兴安街 | ||||
5 | 本房管拆字第0030848号 | 张海江 | 平山区前进街250栋2单元12外号 | ||||
6 | 本房管拆字第0028623号 | 崔庆华 | 溪湖区华东街4栋1单元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