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104-5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8820号 | 李佩金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明东街4栋2单元3号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1017646号 | 张余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华程路5栋1单元77号 | |||
3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0028658号 | 张明浩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二中街14栋4单元5号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1595号 | 赵文丽 | 溪湖区安全街14组 | ||||
5 | 本房拆字2008第101759号 | 王洪伟 | 溪湖区柳北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