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103-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9474号 | 阮希德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彩力街1-3-2-2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41019号 | 周正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文化路22-6栋1单元3号 | |||
3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4020062号 | 孙宏昌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曙光路11A栋1单元2号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9842号 | 张印良 | 溪湖区华山街101栋平层2号 | ||||
5 | 本房拆字2008第06039号 | 李景双 | 溪湖区华山街4组 | ||||
6 | 本房预明山区字第2011002017 | 中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明山区翠溪路54-1栋1单元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