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12-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0060616号 | 马丹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石桥子金桥路171栋1单元6号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6028273号 | 董伟锋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平山路35栋2单元34号 | |||
3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7020736号 | 崔富江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新城路50栋7单元8号 | |||
4 | 本房拆字(2008)第100763号 | 张永成 | 溪湖区宝藏街7栋2单元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