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12-3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4025838号 | 闫晓东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新欣街32-5栋3单元14号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6007766号 | 本溪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平山路39栋2B号 | |||
3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4043558号 | 韩宝财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东明路114栋2单元2号 | |||
4 | 辽(2020)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69673号 | 朱铁成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崔东路17栋1单元8号 | |||
5 | 本房管拆字第0033178号 | 郭海森 | 溪湖区华阳街3栋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