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09-5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6034590号 | 盖建平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文化路212-3栋8层3单元22号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4296号 | 满群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体育路36栋8层3单元24号 | |||
3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7037554号 | 赵文波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青年街高峰巷5栋3层3单元10号 | |||
4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3029号 | 郎丽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永明街1栋2单元31号 | |||
5 | 辽(2019)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30196号 | 兰淑杰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环山路107-1栋12-13层3单元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