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08-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8004865号 | 徐辉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西芳街1-1栋2单元10号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7012628号 | 刘恒舟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北台中兴路河东二巷5栋2单元1号 | |||
3 | 本房拆字(2008)第302348号 | 李艳华 | 明山区红峪街1栋6号 | ||||
4 | 本房管拆字第0024765号 | 王德伟 | 溪湖区新立街20栋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