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07-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49935号 | 孙连生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明山路159-14栋1单元3号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0024571号 | 王宇飞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平山路5栋A129号 | |||
3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14683号 | 梁启祥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解放北路联胜巷12栋2单元15号 | |||
4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5006668号 | 祝华丰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歪头山矿区北路18栋4单元11号 | |||
5 | 本房管在建抵字(2007)第2007-1440号 | 中行本溪分行 | 明山区唐家路锦程馨苑44-1栋1单元8层6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