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06-1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8016129号 | 张传利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平山路5A栋2门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7012204号 | 邱然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人民路友谊巷14栋2单元2号 | |||
3 | 本房拆字第2008第15177号 | 崔俊国 | 平山区前进街245栋1单元1层1号 | ||||
4 | 本房拆字第2008第01488号 | 李长春 | 溪湖区劳动街200栋5号 | ||||
5 | 本房管拆字第0039379号 | 毕桂英 | 明山区新峪街轴承4栋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