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05-1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3025987号 | 李海彤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一中街59-5栋1单元12号 | |||
2 | 辽(2018)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36777号 | 曹光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东和路74栋4单元9号 | |||
3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35218号 | 徐红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西芬路9栋1单元22号 | |||
4 | 辽(2018)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00323号 | 杨雨超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育民街7栋1单元22号 | |||
5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7013574号 | 王洋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永明路52栋3单元15号 | |||
6 | 本房管拆字第0037056号 | 赵桂华 | 溪湖区铁厂街17栋5号 | ||||
7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8016348号 | 徐玉洪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解放北路138栋3单元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