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2002-1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4016880号 | 丁宇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消防路42栋4单元17号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6021990号 | 王德晶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解放北路102栋3单元2号 | |||
3 | 本房明山区他字第2015005350号 |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信用社 | 他项权证 | 明山区紫金路57栋2单元1号 | |||
4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66226号 | 沈晶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环山路129-1栋2单元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