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1910-1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09045214号 | 张成君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彩屯南路138-23栋4单元1层2号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2029288号 | 王野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东明路平麓巷3栋1单元1层4号 | |||
3 | 本房平山区他字第2015001993号 |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 | 他项权 | 平山区广裕路142栋5单元4层9号 | |||
4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03938号 | 常淑艳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清光街13栋1单元2层6号 | |||
5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3287号 | 崔岩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清平街463栋2单元2层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