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1909-5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本房预明山区字第2011000735号 | 张芝双 | 明山区新峪街61-9栋3单元5层8号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5107号 | 张新凤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消防街实华家具城地下一层5号公建 | |||
3 | 本房村拆字第NO.004660号 | 曾玉秋 | 溪湖区彩北村2组 | ||||
4 | 本房管拆字第0024585号 | 韩存达 | 明山区红砖街2组 | ||||
5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6038869号 | 黎明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师范街26栋3单元7号 | |||
6 | 本房权(村拆)字第NO.004698号 | 李梅 | 溪湖区彩北村2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