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补发公告
因保管不善,下列不动产权利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声明和申请补发情况予以公告。若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送达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补发。
编号:201907-9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字第2077号 | 史维朋 | 溪湖区彩北街2组 | ||||
2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3009688号 | 毕丽楠 | 房屋所有权 | 平山区黎明街28栋1单元3层10号 | |||
3 | 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11465号 | 谢永明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彩胜街11栋2单元4层11号 | |||
4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3005347号 | 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 | 明山区唐家路荣山巷10-1栋2单元18号 | |||
5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260号 | 关永胜 | 房屋所有权 | 溪湖区彩云街13栋3单元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