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9月5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王金玉,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彩新街9栋4单元24号,建筑面积60.32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2527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于淑梅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李金荣, 不动产坐落:平山区解放北二路6栋11层2单元28号,建筑面积73.3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24)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25516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曹润平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