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9月1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黄九江,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峪明路71栋8层3单元24号,建筑面积68.87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42474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宁福荣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那明洪,不动产坐落:明山区西芳街7栋2层2单元6号,建筑面积48.4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41398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孙杰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贾玉芬,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民建街152栋6单元3层100号,建筑面积37.2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私房字第42618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梁文秀单独所有。
4.被继承人:邢淑艳,不动产坐落:平山区环山路69栋7层2单元25号,建筑面积63.4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71036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李萍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