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25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唐宝坤,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华溪路30栋10层1单元31号,建筑面积102.20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4492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初丽华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于斌, 不动产坐落:明山区紫西街562-2-3-12,建筑面积51.8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01363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贾秀兰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