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16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丛淑岭,不动产坐落:平山区环山路139-2栋4层1单元16号,建筑面积34.2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3019259号。拟登记为申请人于晓英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孙民生,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大峪街6栋1单元1号,建筑面积52.7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4258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吴新凤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