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10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李文,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天桥一街3栋5层1单元19号,建筑面积82.4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辽(2021)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3800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顾彦杰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岳武,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塔山街17栋2层1单元6号,建筑面积68.3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2050103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迟凤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尹洪祥,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大峪社区本煤10栋4单元5层14号,建筑面积42.04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8011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闫娟单独所有。
4.被继承人:谢荣波,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地工路7-18B栋19层1单元83号,建筑面积68.3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47828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潘宏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