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8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蒋维祥,不动产坐落:平山区前卫街233栋8单元4层204号,建筑面积34.2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4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苗新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刘金财,不动产坐落:平山区广裕路121栋2层4单元5号,建筑面积58.6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801475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何凤英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