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4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孙孝民,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永新街61栋1单元2号,建筑面积31.72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2233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张艳杰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王安太,不动产坐落:明山区体育路27栋5层4单元11号,建筑面积42.4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300988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邹云华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孙昌月,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彩生街7-4-6-15,建筑面积68.6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溪湖字第0332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苗云香单独所有。
4.被继承人:郭胜喜,不动产坐落:平山区福利街313栋3单元4号,建筑面积36.7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992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王俊英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