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51224,被继承人: 宋万飚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峪明路天水巷3栋6至7层2单元11号 ,建筑面积124.6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10001230 。拟登记为申请人 张颖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51458,被继承人: 王宪华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育才街652栋2单元1层2号 ,建筑面积29.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189728。拟登记为申请人 冯涛 单独所有。
3、业务编号:1551465,被继承人: 王宪华 ,不动产坐落:明山区育才街652栋2单元1层3号,建筑面积29.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42372。拟登记为申请人 冯涛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