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49297,被继承人: 吴胜洪 ,不动产坐落: 溪湖区溪湖南路4栋1层1单元4号 ,建筑面积37.5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14044670 。拟登记为申请人 蔡凤琴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49331,被继承人: 周厚钦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樱花街樱桃花园44栋2单元4层6号 ,建筑面积131.1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112203 。拟登记为申请人 魏淑芹 单独所有。
3、业务编号:1549413,被继承人: 金巨敏 ,不动产坐落: 平山区东明路6栋18层1单元71号 ,建筑面积132.8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09038903。拟登记为申请人 王玉珍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