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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20 09:01:58 浏览次数: 【字体: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郑大,不动产坐落:南芬区中心路124栋2层8层2号,建筑面积105.55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南芬区字第201302703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辛桂梅单独所有。
    业务编号:154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