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张忠生,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地工路19-5栋5层1单元17号,建筑面积45.3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1012910。拟登记为申请人马成梅单独所有。
业务编号:1535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