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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长彬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10-27 14:47:37 浏览次数: 【字体:

刘长彬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203296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长彬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