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隋明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10 15:51:1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隋明智因保管不善,将辽(2024)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1545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隋明智2025年9月10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