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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屈艳华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6-23 15:47:11 浏览次数: 【字体:

屈艳华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403725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屈艳华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