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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立国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03 14:49:16 浏览次数: 【字体:

刘立国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460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立国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