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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春梅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4 16:21:04 浏览次数: 【字体:

王春梅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104577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春梅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