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蕾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26 15:30: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闫蕾 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70311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闫蕾2024年11月26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