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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汉凤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13 09:59:52 浏览次数: 【字体:

刘汉凤 因保管不善,将本房预溪湖区字第20100012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汉凤

2024年11月13日